序 言
济南职业学院于2004年7月由济南教育学院、济南机械职工大学、济南职工科技大学合并成立,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2年成立的济南教师进修学院。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坚持“多元建校、质量立校、民主治校、文化强校”的办学方针,坚守“厚德博学、强能善技”的校训,弘扬“志存高远,奋勇争先”的学院精神,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职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济南职业学院,简称:济南职院。
英文名称:Jinan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JNVC
学院法定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2号。
学院分为两个校区办学,彩石校区地址是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5518号,舜耕校区地址是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2号。
第三条 济南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济南市共管,以济南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引进各类人才。
(三)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开展岗位聘任;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按规定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
(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定走内涵发展的办学道路,努力探索和实践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基本职能,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举办多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济南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办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二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济南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院 长
第十四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坚持党对学术组织、学术事务的领导,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党委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教授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所有专业。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2名,秘书1人。主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搞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当主任因故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暂行代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做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落实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制度;
(二)向学院各部门提供学术事务方面的咨询或提出质询;
(三)审议和推荐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受学院委托,审核学院职称评聘、晋升,开展量化赋分工作;
(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向学院党委汇报履职情况。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 改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讨论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院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 况报告,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
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节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二十五条 济南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和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必要制度和重要平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和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院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与学生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职业教育专家等各界代表以自愿方式发起成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加强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致力于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密切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完善办学监督机制,提高学院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按学院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为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应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各类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以协商或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
学院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
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四条 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节 学院决策机制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六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法制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三章 二级院系
第三十九条 二级院系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学院实施二级管理体制,明确学院、院系职责和权限,扩大院系办学自主权,指导和监督院系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院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专业建设;
(三)按照学院总体要求和规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四)负责本院系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组织开展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本院系奖励性绩效进行二次分配,管理外聘教师;
(五)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提出年度招生计划,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八)严格按照学院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资产等;
(九)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院系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或党支部)是院系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系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运行制度,具体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本院系党总支(支部)全面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支部)会议制度。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院系职责权限,研究或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其议事规则运行。
院系党总支(支部)会议按照前文第四十一条(二)规定,依其议事规则运行。
第四十四条 院系设置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和科研机构。
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小组,在党总支(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院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履行本院系学术建议、咨询、协调和审议评议职能。
院系设立教学分委员会,对本院系教学工作提供咨询,进行审议、监督和指导。
院系设立理事会分会,作为本院系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和监督机构。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和校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诊断和改进。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教育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智慧校园。
学院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十九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对非学历教育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学院按照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发挥学院专业优势,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共同举办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职业培训。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据双方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开设课程,在国(境)内举办,发放双方或单方学历证书;职业培训是合作双方共同面向产业和社会需求,重点参照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要求,为国(境)内人员和机构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第二节 招 生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照各专业人才需求状况,结合学院各专业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安排各专业招生人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条件,择优录取学生。录取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山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录取质量。
第三节 专业建设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建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专业集群。
第五十六条 学院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院级重点专业和各级名优课程为重点的、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与改革进行论证、评价、指导,提供咨询。
第四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体系,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学术地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五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社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培养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人才,拓展社会服务功能,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服务于终身教育体系构建。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处。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六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在岗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七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享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待遇;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坚守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和发展的第一资源,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院外人员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服务等工作的,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学院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八十二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使用资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基建及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和资产管理等进行审计, 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含学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章 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院系实行院系事务公开制度。
第九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和管理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二条 学院院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图案由抽象的学院英文缩略名“JNVC”构成,象征着双手举托、呵护花朵,寓意学院以学生为中心,外环上、下方分别是中、英文院名。
第九十三条 学院院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欧阳中石题写的院名,左上角配以学院院徽。院名与院徽颜色为白色。
第九十四条 学院院歌是《未来等着我》。
第九十五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5月28日为院庆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七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1/3 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 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可启动。
第九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十九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